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《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20
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,各区(地区)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:按照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工作部署,结合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》相关规定,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对《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》进行了修订并审议通过,现予以印发,请遵照执行。
《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2016年修订)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,2014年4月4日印发的《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》(京食药安办〔2014〕6号)同时废止。自《北京市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(2016年修订)》实施之日起,请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、各区(地区)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依据本办法规定申报和发放举报奖励。
转载自北京市食品药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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